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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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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麻琦 发表于 2015-11-2 17:24:3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蔡某不同意工作调整内容,科技公司以蔡某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擅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依照规定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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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松林 发表于 2015-11-2 17:29:46 | 只看该作者
公司对蔡某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作出调整,属对劳动合同之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应当与蔡某协商一致,如果蔡某不同意,公司则不能对其进行强制变更,则更不能以该理由与蔡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公司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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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韩钰丹 发表于 2015-11-2 17:30:16 | 只看该作者
通过这个案件我们知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后如果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更的内容,用人单位是不能以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应当向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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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国清 发表于 2015-11-2 17:30:44 | 只看该作者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该跟劳动者协商一致,经劳动者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该单位属于私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属于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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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11-2 17:42:33 | 只看该作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科技公司要求蔡某调至北京配合产品研发部工作,属于劳动合同变更,应当与蔡某协商一致,蔡某没有同意上述调整内容,不能视为其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应当向蔡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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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吴轩 发表于 2015-11-2 17:53:54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工作内容变更为配合产品研发部的新产品技术开发支持工作,即对蔡某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作出调整,属对劳动合同之变更,应当与蔡某协商一致。蔡某不同意上述调整内容,科技公司以蔡某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有不当。所以我认为应该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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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付彦萍 发表于 2015-11-2 18:05:21 | 只看该作者
企业有权对职工调岗降薪,但关键是不可滥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是劳动合同变更的重要方式。蔡某没有同意上述调整内容,因此不能认定其违纪行为。公司应当向向蔡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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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栗剑之 发表于 2015-11-2 19:01:4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用人单位对蔡某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作出调整,是对劳动合同的一种变更,应当与当事人协商一致,蔡某没有同意改变的内容,不能视严重违纪行为,那么用人单位应当向蔡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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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琦 发表于 2015-11-16 16:52:58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公司应当向蔡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科技公司要求蔡某调至北京配合产品研发部工作,属于劳动合同变更,应当与蔡某协商一致,蔡某没有同意上述调整内容,不能视为其存在严重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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