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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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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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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杜晓宇 发表于 2015-11-2 17: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案中员工未被认定为以上情况,公司私自变更员工工作内容和地点是不合理的,员工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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