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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科技公司要求蔡某调至北京配合产品研发部工作,属于劳动合同变更,应当与蔡某协商一致,蔡某没有同意上述调整内容,不能视为其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应当向蔡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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