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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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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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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吴轩 发表于 2015-11-2 17:53: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工作内容变更为配合产品研发部的新产品技术开发支持工作,即对蔡某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作出调整,属对劳动合同之变更,应当与蔡某协商一致。蔡某不同意上述调整内容,科技公司以蔡某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有不当。所以我认为应该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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