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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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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众城恒盛-杨立冬
2015年11月2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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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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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众城恒盛-李松林
发表于 2015-11-2 17:2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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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蔡某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作出调整,属对劳动合同之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应当与蔡某协商一致,如果蔡某不同意,公司则不能对其进行强制变更,则更不能以该理由与蔡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公司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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