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2015年11月2日问题

[复制链接]

15

主题

592

帖子

6019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6019
楼主
众城恒盛-王国清 发表于 2015-11-2 17:30:44 | 显示全部楼层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该跟劳动者协商一致,经劳动者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该单位属于私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属于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