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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虽然公司前后两个合同主体间无承继关系,但两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系两单位间的自主安排,且自始至终,刘某的工作岗位并未发生改变,两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劳动合同订立时为同一人,据此应该可以认定,两用人单位间有一定的关联性,申请人在两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而刘某系劳务派遣用工,实际由用工单位对其进行管理,应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未能提供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且劳动合同中并未对用人单位能否因劳动者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而做出解除合同决定作出约定。.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的解除合同决定违法,应支付申请人赔偿金。病假医疗期工资,未能证明履行了病假手续,所以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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