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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工作岗位不变,派遣公司变更,劳动者工作年限能否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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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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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秉威 发表于 2015-11-3 17: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刘某系劳务派遣用工,实际由用工单位对其进行管理,应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刘某主张其曾向用工单位班组长、区长口头请假,无暇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但未能就口头请假提供证据,所以已经构成了旷工,但用工单位解除刘某合同所提供的资料也不全,亦未通知工会,违反解除法定程序。至于赔偿金涉及到的工作年限问题,我认为虽然公司为刘某换了几家劳务派遣单位,但是其一直在一个岗位工作,所以工作年限应该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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