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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工作岗位不变,派遣公司变更,劳动者工作年限能否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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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璐 发表于 2015-11-3 16:56: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中,虽然用工单位否认刘某请假,但是未能提供刘某知晓企业规章制度的证据,因此应当支付与刘某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刘某虽然先后与不同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并非刘某本人意愿,且刘某的岗位未发生变化,签订合同时,两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因此在计算补偿金时,其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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