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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4日论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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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11-4 17:25:17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的合同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双方协商一致,单方决定不具备法律效力且没有考虑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等民主程序。但公司制定该政策未依法通过民主程序,依法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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