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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4日论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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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国清 发表于 2015-11-4 17:25:4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本案中,用人单位如在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时,未经全体职工讨论并未公示,可以认为该规章制度对职工不具有效力及约束力;反之,如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时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则职工应当遵守,如有违反,用人单位可依法依规作出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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