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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当事人2008年11月24日申请仲裁,面临着劳动争议的问题,那劳动争议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但本案原告却并未收到接触劳动合同书面的通知,就更难判断劳动争议的时间了,而判断劳动争议的时间至关重要,劳动争议之前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延误退工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是不应予以支持的。只有劳动争议发生之后原告的类似主张,法院才应予以考虑。所以只能根据60天的仲裁期限判断争议时间是从2008年9月23号发生。企业和劳动者之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是普遍现象,《劳动合同法》本来就是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而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会面临有理说不清楚的状况,劳动者在与企业交涉的过程中,应自觉结成工会,维护自身最基本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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