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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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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钟慧妮 发表于 2015-11-5 17:18:28 | 只看该作者
本案当事人2008年11月24日申请仲裁,面临着劳动争议的问题,那劳动争议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但本案原告却并未收到接触劳动合同书面的通知,就更难判断劳动争议的时间了,而判断劳动争议的时间至关重要,劳动争议之前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延误退工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是不应予以支持的。只有劳动争议发生之后原告的类似主张,法院才应予以考虑。所以只能根据60天的仲裁期限判断争议时间是从2008年9月23号发生。企业和劳动者之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是普遍现象,《劳动合同法》本来就是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而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会面临有理说不清楚的状况,劳动者在与企业交涉的过程中,应自觉结成工会,维护自身最基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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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立冬 发表于 2015-11-5 17:20:29 | 只看该作者
      本案原告却并未收到接触劳动合同书面的通知,那我们更难判断劳动争议的时间了,而判断劳动争议的时间至关重要,劳动争议之前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延误退工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是不应予以支持的。只有劳动争议发生之后原告的类似主张,法院才应予以考虑。所以只能根据60天的仲裁期限判断争议时间是从2008年9月23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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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国清 发表于 2015-11-5 17:24:04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争议的焦点即原告的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而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般认为是劳动者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的通知之日,但本案原告却并未收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因此诉讼时效的开始之日就很难判断,法院只能认为诉讼时效的最早开始时间为2008年9月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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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栗剑之 发表于 2015-11-5 17:25:36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依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但是被告用人单位缺席审判,根据证据盖然性原则,只要原告提出的证据证明标准达到“盖然性”标准,即可采纳原告的证据。那么,案件的判决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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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杜晓宇 发表于 2015-11-5 17:29:01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劳动争议之前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延误退工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是不应予以支持的。只有劳动争议发生之后原告的类似主张,法院才应予以考虑。而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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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11-5 17:29:55 | 只看该作者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本案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享受其待遇及福利。在用人单位自用工起一个月内需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需赔偿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而用人单位由于被告缺席审判,根据证据盖然性原则,只要原告提出的证据证明标准达到“盖然性”标准,即可采纳原告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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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松林 发表于 2015-11-5 17:30:24 | 只看该作者
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原告林某提出诉讼的时间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所以林某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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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付彦萍 发表于 2015-11-5 17:54:09 | 只看该作者
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本案中,被告缺席审判,未对原告申请仲裁已过时效提出异议,法院就不能直接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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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吕晓琴 发表于 2015-11-5 18:30:36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根据60天的仲裁期限判断争议时间是从2008年9月23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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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琦 发表于 2015-11-16 16:58:45 | 只看该作者
被告上海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缺席审判,未对原告申请仲裁已过时效提出异议,法院不能直接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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