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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问题:辞职员工要求公司支付年休假工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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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11-5 17:36: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案情简介:

  2006年1月,黄女士进入上海某婚庆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黄女士担任公司仓库管理员。其中,2007年度约定月工资为1800元,2008年至2009年度约定月工资为1000元。2008年6月3日,黄女士向公司提出辞职,理由为公司在用工方面不规范、其自身利益受到侵害。同月13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其间,黄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年休假工资688.5元,2008年8月,仲裁委员会裁决对此不予支持。黄女士不服仲裁裁决,向南汇区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上,黄女士认为,因公司未按相关条例安排其年休假,现要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2008年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公司方称,2008年,黄女士在公司未做满整年,不应该享受年休假,故不同意支付黄女士年休假工资,要求法院驳回黄女士的这一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黄女士在公司工作已满1年未满10年,2008年其年休假应为5天。黄女士在公司工作至2008年6月13日,根据工作时间折算,黄女士2008年应休未休年休假为2.26天。现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安排过黄女士年休假,因此,作为公司方应支付黄女士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据此,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一审判决上海某婚庆公司支付黄女士200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561.10元。该案是上海首例辞职女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案。

点评:

  本案是自2008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施行以来,上海首例辞职员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案。本案中,公司认为只有在员工做满整年的前提下才能享有年休假的说法欠妥,因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员工休满应休年假的,应当根据员工已工作的时间折算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因此,南汇区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没有任何问题。

  须引起立法者注意的是,关于带薪年休假的问题,目前的两个文件对不少问题的规定仍不够明确,比如说根据员工的社会工龄来界定员工年休假的天数,但员工的社会工龄怎么界定?又如,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有年假,但其中的连续工作12个月到底如何理解?等等。

  这些问题都需要立法部门对此作出进一步的明确,以避免更多类似争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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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吴轩 发表于 2015-11-6 16:56:0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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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认为该案中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安排过黄女士年休假,因此,作为公司方应支付黄女士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并且公司认为只有在员工做满整年的前提下才能享有年休假的说法欠妥,因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员工休满应休年假的,应当根据员工已工作的时间折算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因此,南汇区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没有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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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璐 发表于 2015-11-6 16:56:2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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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黄女士在2008年年休假为5天,她在08年工作至6月13日,因此经折算,黄女士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为2.26天,公司应当支付黄女士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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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吴轩 发表于 2015-11-6 16:57:12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黄女士在公司的工作时间已满1年,可以享受5天的年休假,依据时间计算,黄女士2008年应休未休年休假为2.26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黄女士已经休了年假,那么公司就应当支付黄女士未休年假的相应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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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松林 发表于 2015-11-6 16:57:1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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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众城恒盛-李松林 于 2015-11-6 17:14 编辑

《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既然公司提供不出已经安排黄女士年休假的证据,则应该支付未休年休假的相应的工资。
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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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佳琪 发表于 2015-11-6 16:58:0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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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关于休年休假这一问题上,因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员工休满应休年假的,应当根据员工已工作的时间折算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所以本案中用人单位需要合理去安排,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安排过年休假,因此,作为公司方应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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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杜晓宇 发表于 2015-11-6 16:58:1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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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员工休满应休年假的,应当根据员工已工作的时间折算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案例中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安排过黄女士年休假,因此,作为公司方应支付黄女士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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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钟慧妮 发表于 2015-11-6 16:58:3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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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自2008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施行以来,上海首例辞职女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案。本案中,公司认为只有在员工做满整年的前提下才能享有年休假的说法欠妥,因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员工休满应休年假的,应当根据员工已工作的时间折算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因此,上海南汇区法院于2008年11月一审作出上海某婚庆公司支付黄女士200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561.10元的判决没有问题。只是须引起立法者注意的是,关于带薪年休假的问题,目前的两个文件对不少问题的规定仍不够清晰,需要立法部门对此作出进一步的明确,以避免更多类似争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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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付彦萍 发表于 2015-11-6 16:59:2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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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公司认为只有在员工做满整年的前提下才能享有年休假的说法欠妥,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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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娟 发表于 2015-11-6 17:00:1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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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例中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安排过黄女士年休假。因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员工休满应休年假的,应当根据员工已工作的时间折算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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