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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问题:辞职员工要求公司支付年休假工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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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冠宇 发表于 2015-11-6 17:01:0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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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女士在公司工作已满1年未满10年,2008年其年休假应为5天。黄女士在公司工作至2008年6月13日,根据工作时间折算,黄女士2008年应休未休年休假为2.26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安排过黄女士年休假,因此,作为公司方应支付黄女士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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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栗剑之 发表于 2015-11-6 17:01:2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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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中黄女士在公司的工作时间已满1年,可以享受5天的年休假,依据时间计算,黄女士2008年应休未休年休假为2.26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黄女士已经休了年假,那么公司就应当支付黄女士未休年假的相应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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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立冬 发表于 2015-11-6 17:02:45 | 只看该作者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员工休满应休年假的,应当根据员工已工作的时间折算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因此,南汇区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没有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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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麻琦 发表于 2015-11-6 17:03:04 | 只看该作者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按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并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相应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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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秉威 发表于 2015-11-6 17:09:58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黄女士在公司工作已满1年未满10年,2008年其年休假应为5天。黄女士在公司工作至2008年6月13日,根据工作时间折算,黄女士2008年应休未休年休假为2.26天。现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安排过黄女士年休假,因此,作为公司方应支付黄女士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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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张瑞峰 发表于 2015-11-6 17:12:19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又引用了上海的地方条款。这里我认为企业应该认识到,对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员工应该安排年休假,实在不能安排的,可进行工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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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国清 发表于 2015-11-6 17:13:5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众城恒盛-王国清 于 2015-11-6 17:17 编辑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对照本案即为(165/365)*5=2.26.即该职工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2.2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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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龚娟芳 发表于 2015-11-6 17:21:49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公司应当支付黄女士2008年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根据《职工带休年休假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2个月可以申请年休假5天,而本案中黄女士08年未休年假,所以公司应当折算成工资对其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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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韩钰丹 发表于 2015-11-6 17:29:13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员工休满应休年假的,应当根据员工已工作的时间折算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更重要的是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安排过黄女士年休假,因此,作为公司方应支付黄女士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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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吕晓琴 发表于 2015-11-6 18:14:42 | 只看该作者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员工休满应休年假的,应当根据员工已工作的时间折算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所以根据工作时间折算,黄女士2008年应休未休年休假为2.2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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