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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自2008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施行以来,上海首例辞职女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案。本案中,公司认为只有在员工做满整年的前提下才能享有年休假的说法欠妥,因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员工休满应休年假的,应当根据员工已工作的时间折算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因此,上海南汇区法院于2008年11月一审作出上海某婚庆公司支付黄女士200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561.10元的判决没有问题。只是须引起立法者注意的是,关于带薪年休假的问题,目前的两个文件对不少问题的规定仍不够清晰,需要立法部门对此作出进一步的明确,以避免更多类似争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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