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楼主: admin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11月6日问题:辞职员工要求公司支付年休假工资案

[复制链接]

15

主题

592

帖子

6019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6019
楼主
众城恒盛-王国清 发表于 2015-11-6 17: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众城恒盛-王国清 于 2015-11-6 17:17 编辑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对照本案即为(165/365)*5=2.26.即该职工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2.26天。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