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是志光中学的学生,1988年5月出生,2003年3月因故辍学。经过民昌职业介绍所的介绍,彭某于2003年9月到当地张某开的一家小煤矿工作。当时双方说好是临时工,故张某与彭某未签订劳动合同。2004年4月,彭某在工作中发生劳动安全事故,煤窑塌陷,致使彭某下身瘫痪。彭某的家人要求煤矿按照工伤进行赔偿,但是被张某以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理由拒绝。彭某的父母遂起诉到法院。 分析: 公司违反了《劳动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案件的张某属于未满16周岁的童工。
1.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且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补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2.用人单位适用童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出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且应当责任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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