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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1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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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先生于2008年3月1日到沂水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在工作期间,公司没有给李先生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今年3月24日,李先生离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该公司表示,去年3月5日,李先生书面声明自愿放弃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权利,公司因此将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折算成补贴,随工资一同发放给了李先生。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虽然作出书面声明,但根据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既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李先生的书面声明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应为李先生办理社保手续,补缴社会保险费。如果公司将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折算成补贴,随工资一同发放给了李先生,那么,李先生就应当返还用人单位发放的社会保险费补贴。但是,该公司的工资发放表上并没有社保补贴记录,且用人单位也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因此,仲裁委对用人单位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仲裁委裁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李先生办理社保手续,补缴社会保险费。劳动仲裁部门有关人士表示,不少用人单位为逃避社会保险义务,让劳动者作出书面承诺,表示自愿放弃办理社保。殊不知,这种做法属无效行为,劳动者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办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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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吕晓琴 发表于 2015-11-11 16:29:46 | 只看该作者
劳动法规定: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只要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就应该参加社会保险。上述企业关于缓缴半年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应该予以补交。
所以,公司应该给员工补交在职期间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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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杜晓宇 发表于 2015-11-11 17:06:30 | 只看该作者
根据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既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李先生的书面声明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应为李先生办理社保手续,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少用人单位为逃避社会保险义务,让劳动者作出书面承诺,表示自愿放弃办理社保。其实这种做法属无效行为,劳动者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办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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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娟 发表于 2015-11-11 17:06:31 | 只看该作者
    根据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既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李先生的书面声明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应为李先生办理社保手续,补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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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龚娟芳 发表于 2015-11-11 17:08:18 | 只看该作者
根据《劳动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本案中公司与李先生签订的书面声明自愿放弃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证明属于无效行为。如果公司将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折算成补贴,随工资一同发放给了李先生,那么,李先生就应当返还用人单位发放的社会保险费补贴。但是公司必须为李先生补缴其在职期间的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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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佳琪 发表于 2015-11-11 17:09:06 | 只看该作者
用人单位与劳动签订劳动合同后实行劳动合同上的程序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且让劳动者作出书面承诺,并且工资记录没有关于社保补贴金。劳动者可以有权向相关单位提起仲裁,为自己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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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璐 发表于 2015-11-11 17:09:35 | 只看该作者
根据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规定的,因此公司应当为李先生补缴社会保险费,如果公司将社保费折算成工资一同发放给李先生,李先生就应当返还这些费用,并办理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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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冠宇 发表于 2015-11-11 17:12:00 | 只看该作者
根据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既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李先生的书面声明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应为李先生办理社保手续,补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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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韩钰丹 发表于 2015-11-11 17:12:37 | 只看该作者
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学习到,参加社会保险既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任何人的书面说明因为违反法律的规定,所以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用人单位还需要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手续,补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将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折算成补贴,随工资一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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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冯万林 发表于 2015-11-11 17:13:22 | 只看该作者
       根据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既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任何个人企事业单位都 必须履行,不能以各种理由拒缴社会保险。所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必须为李先生办理社保手续,补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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