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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1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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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1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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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吕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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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吕晓琴
发表于 2015-11-11 16:2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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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只要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就应该参加社会保险。上述企业关于缓缴半年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应该予以补交。
所以,公司应该给员工补交在职期间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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