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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1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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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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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立冬 发表于 2015-11-11 17: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参加社会保险既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李先生的书面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应当为李先生补缴其在职期间的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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