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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1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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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众城恒盛-栗剑之
2015年11月11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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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付彦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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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众城恒盛-付彦萍
发表于 2015-11-11 17: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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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既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李先生的书面声明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因为该公司的工资发放表上并没有社保补贴记录,且用人单位也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所以劳动者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办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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