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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2日问题:晚婚年龄与晚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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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众城恒盛-王冠宇 于 2015-11-11 17:37 编辑

案例:上海的孙先生与李小姐经人介绍认识、相恋,两人感情日深。2008年8月8日,两人在上海进行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此时孙先生27岁,李小姐22岁,两人均系初次结婚。2008年8月10日,两人分别向各自公司提出要求休婚假和晚婚假。


案例解析:晚婚年龄,在我国国家法律层面上,并无规定,但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对此都有明确规定。


如:《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遍观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基本上都将晚婚定义为: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提请大家注意,晚婚仅限于初次结婚者,再次结婚者,不算晚婚。


如果属于一方再婚,一方初婚,而双方都符合晚婚年龄的,那么应如何认定晚婚呢?首先可以确定,再婚者不认定为晚婚。至于初婚者能否认定为晚婚,对此,笔者认为,应根据当地的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来作出判断。如:北京规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北京的晚婚定义要求双方都要初次结婚的,所以,在北京,这种情况下,初婚者不能认定为晚婚。又如:广东规定:“只要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这里并未限定双方都要初婚才算晚婚,因此,在广东,初婚者可以认定为晚婚。再如:上海规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上海也未限定双方都要初婚才算晚婚,因此,在上海,初婚者也可以认定为晚婚。


如果双方都是初婚,但一方符合晚婚年龄,另一方不符合的,又应如何认定晚婚呢?首先也可以明确,不符合晚婚年龄的一方,肯定不认定为晚婚。至于符合晚婚年龄的一方能否认定为晚婚,也要根据当地的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来作出判断。如:北京规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北京要求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同时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和初婚这两个条件,才算晚婚,因此,在北京,因一方不符合晚婚年龄,所以不认定为晚婚。而在上海和广东地区,并无这样的限定,因此,符合晚婚年龄的一方应认定为晚婚。


案例中,孙先生和李小姐都是初婚,所在地为上海。李小姐年满22岁,不符合晚婚的年龄要求,不认定为晚婚,孙先生年满27岁,符合晚婚的年龄要求,应认定为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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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琦 发表于 2015-11-16 17:05:10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李小姐不符合晚婚和年龄要求,不认定为晚婚根据。根据“《上海市人品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规定,此案例中孙先生年满27岁符合晚婚的年龄要求,可以享受休婚假和晚婚假,而李小姐年满22岁,不足23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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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龚娟芳 发表于 2015-11-13 17:11:06 | 只看该作者
admin 发表于 2015-11-12 17:28
根据“《上海市人品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 ...

张磊你这是赤裸裸的抄袭,你怎么可以这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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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吕晓琴 发表于 2015-11-13 17:09:53 |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对此有了新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过程中,如果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苏阿姨的医疗费既可以向家政公司要,也可以向私营企业要,两家单位都有赔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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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栗剑之 发表于 2015-11-12 17:57:1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依据上海地区的相关规定,李小姐22岁不符合晚婚的要求,孙先生27岁符合晚婚的条件,应当被认定为晚婚。由于在晚婚认定上国家没有统一的标准规定,因此各地区人应当依据当地的规定去界定是否属于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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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秉威 发表于 2015-11-12 17:38:05 | 只看该作者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本案例中,孙先生和李小姐都是初婚,所在地为上海。李小姐年满22岁,不符合晚婚的年龄要求,不认定为晚婚,孙先生年满27岁,符合晚婚的年龄要求,应认定为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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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11-12 17:28:40 | 只看该作者
      根据“《上海市人品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本案例中孙先生和李小姐都是初婚,所在地为上海。李小姐年满22岁,不符合晚婚的年龄要求,不认定为晚婚,孙先生年满27岁,符合晚婚的年龄要求,应认定为晚婚。上海规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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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麻琦 发表于 2015-11-12 17:19:11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因为孙先生和李小姐都在上海,按照《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李小姐22岁,不符合晚婚的年龄要求,只能休婚假;而孙先生年满27岁符合晚婚的年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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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付彦萍 发表于 2015-11-12 17:16:51 | 只看该作者
晚婚年龄,在我国国家法律层面上,并无规定,但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对此都有明确规定。遍观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基本上都将晚婚定义为: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孙先生和李小姐都是初婚,所在地为上海。李小姐年满22岁,不符合晚婚的年龄要求,不认定为晚婚,孙先生年满27岁,符合晚婚的年龄要求,应认定为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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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韩钰丹 发表于 2015-11-12 17:13:23 | 只看该作者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学习到,如何认定劳动者是否属于晚婚,应根据当地的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来作出判断,如果一方符合晚婚年龄,另一方不符合,也不能因为双方都不符合晚婚,就认定符合晚婚年龄的一方不属于晚婚,这样是不合理的。所以在国家法律层面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晚婚年龄,但是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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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冯万林 发表于 2015-11-12 17:11:11 | 只看该作者
        纵观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基本上都将晚婚定义为: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提请大家注意,晚婚仅限于初次结婚者,再次结婚者,不算晚婚。所以案例中的孙先生和李小姐可以认定为初婚,因为他们所在地是上海,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孙先生年满27岁,达到晚婚的年龄要求,可以认定为晚婚。李小姐未满23岁,未达到晚婚年龄要求,不能认定为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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