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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2日问题:晚婚年龄与晚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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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栗剑之 发表于 2015-11-12 17:57:10 | 只看该作者
案例中依据上海地区的相关规定,李小姐22岁不符合晚婚的要求,孙先生27岁符合晚婚的条件,应当被认定为晚婚。由于在晚婚认定上国家没有统一的标准规定,因此各地区人应当依据当地的规定去界定是否属于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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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吕晓琴 发表于 2015-11-13 17:09:53 |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对此有了新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过程中,如果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苏阿姨的医疗费既可以向家政公司要,也可以向私营企业要,两家单位都有赔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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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龚娟芳 发表于 2015-11-13 17:11:06 | 只看该作者
admin 发表于 2015-11-12 17:28
根据“《上海市人品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 ...

张磊你这是赤裸裸的抄袭,你怎么可以这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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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琦 发表于 2015-11-16 17:05:10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李小姐不符合晚婚和年龄要求,不认定为晚婚根据。根据“《上海市人品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规定,此案例中孙先生年满27岁符合晚婚的年龄要求,可以享受休婚假和晚婚假,而李小姐年满22岁,不足23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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