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众城恒盛-王冠宇 于 2015-11-11 17:37 编辑
案例:上海的孙先生与李小姐经人介绍认识、相恋,两人感情日深。2008年8月8日,两人在上海进行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此时孙先生27岁,李小姐22岁,两人均系初次结婚。2008年8月10日,两人分别向各自公司提出要求休婚假和晚婚假。
案例解析:晚婚年龄,在我国国家法律层面上,并无规定,但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对此都有明确规定。
如:《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遍观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基本上都将晚婚定义为: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提请大家注意,晚婚仅限于初次结婚者,再次结婚者,不算晚婚。
如果属于一方再婚,一方初婚,而双方都符合晚婚年龄的,那么应如何认定晚婚呢?首先可以确定,再婚者不认定为晚婚。至于初婚者能否认定为晚婚,对此,笔者认为,应根据当地的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来作出判断。如:北京规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北京的晚婚定义要求双方都要初次结婚的,所以,在北京,这种情况下,初婚者不能认定为晚婚。又如:广东规定:“只要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这里并未限定双方都要初婚才算晚婚,因此,在广东,初婚者可以认定为晚婚。再如:上海规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上海也未限定双方都要初婚才算晚婚,因此,在上海,初婚者也可以认定为晚婚。
如果双方都是初婚,但一方符合晚婚年龄,另一方不符合的,又应如何认定晚婚呢?首先也可以明确,不符合晚婚年龄的一方,肯定不认定为晚婚。至于符合晚婚年龄的一方能否认定为晚婚,也要根据当地的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来作出判断。如:北京规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北京要求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同时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和初婚这两个条件,才算晚婚,因此,在北京,因一方不符合晚婚年龄,所以不认定为晚婚。而在上海和广东地区,并无这样的限定,因此,符合晚婚年龄的一方应认定为晚婚。
案例中,孙先生和李小姐都是初婚,所在地为上海。李小姐年满22岁,不符合晚婚的年龄要求,不认定为晚婚,孙先生年满27岁,符合晚婚的年龄要求,应认定为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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