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2015年11月12日问题:晚婚年龄与晚婚认定?

[复制链接]
楼主
众城恒盛-王琦 发表于 2015-11-16 17:05: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李小姐不符合晚婚和年龄要求,不认定为晚婚根据。根据“《上海市人品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规定,此案例中孙先生年满27岁符合晚婚的年龄要求,可以享受休婚假和晚婚假,而李小姐年满22岁,不足23周岁。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