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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培训项目处+默写《劳动合同法》重要法条+201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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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众城恒盛-李松林 于 2015-12-1 16:32 编辑

默写《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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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国清 发表于 2015-11-30 17:13:2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众城恒盛-王国清 于 2015-11-30 17:15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工资增长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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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松林  楼主| 发表于 2015-11-30 17:20:30 | 只看该作者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咋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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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韩钰丹 发表于 2015-11-30 22:11:54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工资增长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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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松林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 16:37:28 | 只看该作者
2015年12月1日学习内容:
默写《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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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国清 发表于 2015-12-1 17:06:51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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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韩钰丹 发表于 2015-12-1 17:15:03 | 只看该作者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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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松林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 19:28:47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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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韩钰丹 发表于 2015-12-2 17:17:0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众城恒盛-韩钰丹 于 2015-12-2 17:26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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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国清 发表于 2015-12-2 17:22:49 |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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