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提前30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者合同的情形)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依法裁员的情形)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情形)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