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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七条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国家统计局《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关于奖金的范围……(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由此可见,年终奖是奖金的一种,它是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年终奖金分配方案一般由每个用人单位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自主制订,有在年初制定的,也有在年未制定的,这属于企业自主管理范畴。一般来说,如果劳动关系双方在 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中未作约定,企业规章制度中也没有相关内容,企业可以根据本年度的综合经营状况、发展状况以及劳动者个人年度工作表现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按照什么标准发放以及发放员工范围等。也就是说,在既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相关规章制度对年终奖金作出规定的情况下,企业应当有权选择发或不发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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