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经培训而违章,事故责任谁承担
2008年7月,某食品厂需要安排专人清扫成品仓库,雇佣一位农民工王某,未作职业培训和安全教育。有天下午,王某在清扫过程中晕倒仓库内,被人发现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现场调查和临床资料,确认事故为急性职业中毒事故,为高浓度二氧化碳急性中毒伴缺氧引起窒息死亡。经调查发现,发生事故的食品成品仓库内无通风设施,食品厂既没有对王某进行任何形式的培训,也没有对他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加之王某违章操作、清扫机械,致使事故现场二氧化碳浓度大大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要求食品厂承担责任,但工厂以王某违章操作清扫机械、本工厂无过错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思考:食品厂应否对事故承担责任?
分析结论:
食品厂必须对此事故承担责任。依据《劳动法》第52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劳动法》第68条规定,单位应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二氧化碳浓度超标时可致人死亡,但该工厂领导、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都没有注意这一职业危害因素,对清扫成品仓库未制定劳动安全卫生制度,雇佣毫无安全意识的农民工,在其上岗前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职业培训、安全教育,也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食品厂不重视农民工的劳动安全卫生,致使他们缺乏起码的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既没有作到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也没有尽到防止劳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的法定义务,因此必须对王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