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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9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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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1-29 18:22:51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这个问题应该一切为二的看待,首先王女士不应该以杀人强奸这样荒诞的理由去引起民警的注意。反过来讲,这样做的目的是想让民警观察到公司存在的不当的行为。再者,公司没有理由停止发放王女士11年绩效。既然王女士是属于积极上级而且心态很好的人,公司应该很人性化的考虑到她的情况。让她继续留任原岗位,好好去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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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宋洁 发表于 2015-1-29 18:28:20 | 只看该作者
1.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的变更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就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属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劳动者不满用人单位单方面的安排,没有到用人单位报到,该行为不属于旷工。因不能上班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故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行为。
2.王菲声称谎报报警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扰乱社会秩序。
3.劳动报酬是维系着双方的劳动关系,如果有劳动关系就应该有劳动报酬,但是哪些会扣发也要遵照公司规定,但一定要有明确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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