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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9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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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富强集团太原分公司,2011年空降总经理,原公司经理层级以上全部撤换,原大同区域销售经理也被迫跳槽;大同区域销售主管王菲,之前一直在大同区域开拓市场且业绩不算太好,也不至于太差劲,从入职起始在公司三年时间里,每年产品销售额逐年增长,从入职第一年的30万销售业绩,做到2012年130万业绩;后经总经理调整人事变动,调遣王菲由大同区域销售主管到晋城区域任职区域经理职务,明升暗降哦

        王菲不愿意离开大同区域,更不愿意扔下老公、女儿,也因为是女职工个人原因更不想背井离乡前往新区域拓展新市场;

        分公司以王菲不服从调令且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旷工数月,遂由行政部起草公告公式,予以开除处罚且2011年度绩效不予发放;

        王菲报了110,声称这里杀人强奸,110接警后,立刻出警,发现不是那么回事,属于劳资纠纷;警察虽出警但认为不属于受案范围,遂告知双方走其他途径;也特别批评教育了王菲扰乱治安,给以训诫;

        王菲后来只好咨询律师,山西求正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许文强担任委托代理人;向太原市迎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起诉上海富强集团太原分公司,诉求:1、违法解除合同无效;2、绩效必须发放;3、经济补偿;

        本案中:1、公司以员工旷工且不服从调令为由辞退王菲,理由合不合法?

                2、王菲声称谎报报警的行为,有何不当?

                3、公司11年绩效停止发放给王菲,是否合理?

      鄙人抛砖引玉,各位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发表一下各位的法律意见;可以代表企业发表意见;


        法条参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我们说“打官司即打证据".企业需要举证的证据,交由企业负责举证;如若举不出证据或证据效力不足以支持,那么就要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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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松林 发表于 2015-1-29 17:16:39 | 只看该作者
1、如果公司以旷工数月为理由,并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王菲旷工数月,来辞退王菲,则合法,如果以不服从调令辞退,则不合法,公司如果要给员工换岗,则也要考虑员工的主观因素,尽量做到公司的决定要合情合理合法,2、王菲谎报报警,浪费了国家的有限资源,行为不当,3、绩效也是工资的一部分,公司不应该克扣王菲11的绩效,即使辞退也应该给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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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璐 发表于 2015-1-29 17:18:10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中公司对王菲进行了岗位调整,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的人事变动,如果王菲对企业的调动不满,可以向当地的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但仍应该按要求到岗,避免公司以不服从调动、严重违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如果公司在调动时未考虑王菲的个人状况、工作性质,致使王菲无法从事调动后的岗位的,王菲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同时企业也不能停止发放王菲11年的绩效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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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栗剑之 发表于 2015-1-29 17:19:28 | 只看该作者
1.案例中公司事先未与王菲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没有考虑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就单方面决定调动,然后又以不服从调令旷工为由辞退当事人,我认为这种理由是不合法的。2谎报110,影响治安秩序的,要依据情节轻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做相应的处罚。3绩效也属于工资的一部分,王菲付出了劳动就应得到相应的报酬,王菲可以提供自己11年工作的相关证据,公司则无权拒发绩效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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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龚娟芳 发表于 2015-1-29 17:39:55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公司可以以员工旷工数月与王菲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王菲觉得公司的调令不合理可以与公司商量,而她直接旷工不去上班,违法了公司的规定,公司可以根据《劳动法》规定将其辞退。而王菲的报谎警行为,属于扰乱治安行为,她应该去寻求法律的帮助来解决此类问题。公司停发王菲11年的绩效也是不合理的,因为公司给王菲调工作是在12年的时候,11年已经是过去式了,而且公司也肯定了王菲在11年的成绩,所以11年的绩效是王菲应得的,公司不应该因12年的事而停发11年的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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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娟 发表于 2015-1-29 17:40:4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众城恒盛-李娟 于 2015-1-29 17:43 编辑

1、公司以员工旷工且不服从调令为由辞退王菲,理由不合法。公司草率调令王菲的工作地点,不是合情合理,也没有在解除合同的相关之内的条例中。2、王菲声称谎报报警的行为,是不对的。不但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而且造成有限警力资源的浪费。3、公司11年绩效停止发放给王菲,这要看劳动合同是否有约定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若无相关规定,则公司不发不属于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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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琦 发表于 2015-1-29 17:41:49 | 只看该作者
若公司提供的理由充分证明王菲旷工则为合法,避免公司以不服从调动、严重违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调岗需要征得员工的同意,公司因此辞退的,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绩效工资应全额发放给王菲。谎报110,影响治安秩序的,要依据情节轻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做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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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冯万林 发表于 2015-1-29 17:43:44 | 只看该作者
       一,案例中公司没有与王菲提前协商,就单方面做出决定,又以王菲不服从调令.旷工为由,辞退王菲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二,谎报.误报110是万不该做的,那样会扰乱社会秩序,应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做相应的处罚。
       三,王菲在公司工作11年,公司不应该克扣他的绩效工资,就是辞职也应当给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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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吴轩 发表于 2015-1-29 17:52:31 | 只看该作者
      1.公司以这种理由辞退员工不合法因为员工没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没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2.王菲谎报报警,浪费了国家的有限资源,为社会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3员工确实工作了,单位不应该随便扣除他应得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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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张瑞峰 发表于 2015-1-29 18:02:14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2011年度的绩效工资是不可以停止发放的,因为王菲在2011年付出了自己的劳动,所以就应当取得当年的所有工资福利,劳动的付出已经成为事实,对于绩效工资的考核时间时效性已过,所有公司没有任何理由停发王菲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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