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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项目处+继续学习劳动法相关知识+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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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璐 发表于 2016-4-21 17:23:19 | 只看该作者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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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杜晓宇  楼主| 发表于 2016-4-21 17:34:44 | 只看该作者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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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璐 发表于 2016-4-21 17:35:00 | 只看该作者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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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付彦萍 发表于 2016-4-21 18:09:09 | 只看该作者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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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璐 发表于 2016-4-22 17:31:47 | 只看该作者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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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杜晓宇  楼主| 发表于 2016-4-22 17:32:00 | 只看该作者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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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付彦萍 发表于 2016-4-22 18:51:19 |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加大对试用期劳动者保护力度。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期限。劳动合同法同时限定了试用期工资的最低水平。劳动合同法还限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试用期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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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付彦萍 发表于 2016-4-25 17:28:01 | 只看该作者
劳动法没有关于实习期的规定,实习期是指大学生在校期间,到用人单位实习的期限,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学生,还不是劳动者,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劳动法只规定了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进行了更精确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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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杜晓宇  楼主| 发表于 2016-4-25 17:29:20 | 只看该作者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定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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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璐 发表于 2016-4-25 17:30:21 | 只看该作者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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