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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场顾问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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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付彦萍 发表于 2017-3-15 17:31:01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实劳动关系与非法劳动关系有着主体、内容、保护手段等方面的本质区别;由于事实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执行过程中的一个特有现象,它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

  1、复杂性  

  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涉及面广、人数众多;

  2、特殊性  

  事实劳动关系与非法劳动关系有着主体、内容、保护手段等方面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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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付彦萍 发表于 2017-3-16 17:30:44 | 显示全部楼层
 3、合法性  
 事实劳动关系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属于有效的劳动关系,具有合法性;
4、隐匿性  
 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不容易引起人们的重视和关注,只有在事实劳动关系引发劳动争议时才引起人们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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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付彦萍 发表于 2017-3-17 17:3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关系专业是市场经济下的一个理论性和实用性都非常强的专业。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专业是一个具有重要的社会影响和社会功能的专业。这一专业对于国家层面的劳动政策的制定以及企业层面的劳动关系的操作管理,都有着直接的作用。劳动关系专业在发达国家已经是一个成熟的学科,在我国则是一个刚刚兴起的新兴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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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付彦萍 发表于 2017-3-20 17:3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而由劳动者提供职业性的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特点铁电之一:主体双方的地位是平等性,劳动者为单位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工资报酬。否则就不成其为劳动关系,如果发生纠纷,是民法调整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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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付彦萍 发表于 2017-3-21 17:2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广义上的雇佣关系包含“劳动关系”,对二者的区别,台湾著名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契约的受雇人与雇佣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的劳动须“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之”;二是劳动者系提供其职业上之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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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付彦萍 发表于 2017-3-22 17:3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雇佣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同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和第63条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关系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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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付彦萍 发表于 2017-3-23 17:3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雇佣关系中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它们之间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受雇人可以不遵守雇佣方的内部规定(当然也不享受雇佣方的福利待遇),受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佣方提供劳务。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安排(当然也享受单位的社保、医保等福利待遇)。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允许劳动者在其一家单位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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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付彦萍 发表于 2017-3-24 17:34:07 | 显示全部楼层
合法劳动关系成立后并非一成不变,劳动合同在出现无法维持的情形时也要解除。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用工双方的权利义务即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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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付彦萍 发表于 2017-3-27 17:36:20 | 显示全部楼层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被裁员人员即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法》第27条对此类劳动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富余人员辞职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是允许的,同样也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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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付彦萍 发表于 2017-3-28 17:36:26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法》第32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种情况:(一)在试用期内;(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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