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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场顾问项目处+劳动关系 2017.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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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众城恒盛-程哲宏
驻场顾问项目处+劳动关系 2017.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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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0 01:5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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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事实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执行过程中的一个特有现象,它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
1、复杂性
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涉及面广、人数众多;
2、特殊性
事实劳动关系与非法劳动关系有着主体、内容、保护手段等方面的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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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3 02: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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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法性
事实劳动关系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属于有效的劳动关系,具有合法性;
4、隐匿性
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不容易引起人们的重视和关注,只有在事实劳动关系引发劳动争议时才引起人们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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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4 01:5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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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性辞退即劳动者的行为违反《劳动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予以辞退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消灭。即《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非过失性辞退是指非因职工原因由用人单位辞退职工而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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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5 01: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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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支付报酬方面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分配关系通常包括表现为劳动报酬范畴的工资和奖金,以及由此派生的社会保险关系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由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得到的是根据权利 义务平等、公平等原则事先约定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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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6 01:5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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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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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7 01:5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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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整体无效将导致劳动关系无所依附,从而进一步导致劳动关系的不复存在。劳动合同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实质性存续。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整体无效后,劳动关系依然可以存在并且相伴随的各类劳动保险依然有效。此种观点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很难自圆其说。实际上法律通过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调整劳动关系,如果劳动合同已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存在也就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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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8 01: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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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被裁员人员即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法》第27条对此类劳动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富余人员辞职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是允许的,同样也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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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付彦萍
发表于 2017-6-1 01:5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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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满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则不再履行。按照《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必要分清是谁的责任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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