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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场顾问项目处+学习讨论交流+20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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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莹 发表于 2019-7-16 18:03:24 | 显示全部楼层
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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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莹 发表于 2019-7-17 18: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力资源服务外包  是企业根据需求将某一项或多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职能外包出去,交由专业的第三方企业或组织进行管理,以降低人力资源管理成本,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效率。
优势:降低企业劳动成本支出,改善企业劳务支出税务统筹,主要适用于企业劳动力成本大,销项税远远高于进项税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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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莹 发表于 2019-7-18 18:02:55 | 显示全部楼层
.居民纳税人

新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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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莹 发表于 2019-7-19 18:05:53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老税法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例如,周琦到美国去打球,即使当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不满183天,也应当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判断为中国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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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莹 发表于 2019-7-22 18:0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居住”是指真实的在中国境内的居住(入境、逗留)天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需要注意的是,“居住”天数与“工作”天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计算“工作”天数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在中国境内企业任职受雇的应当将境内外休假时间计算在内,未在中国境内企业任职受雇的应当将境内休假时间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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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莹 发表于 2019-7-23 18:01:22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和“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所得来源地的判定通常按“劳务发生地原则判定”,与支付地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劳务发生在境内,无论报酬是境内单位支付还是境外支付(注: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都应当判定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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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莹 发表于 2019-7-24 18:0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老税法的架构中,对于“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与“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两者的税收待遇是相同的。新税法暂未提及“无住所居住不满90日”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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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莹 发表于 2019-7-25 17:55:52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税法首次明确“纳税人识别号”的要求,同时明确将中国公民身份证号码确定为识别号。识别号的建立,对于今后加强个人各类应税收入的源泉控管以及判断个人收入来源及资产的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社会保险费实行税务部门全责征收以后,纳税人识别号与社会保险体系将实现有效衔接,企业雇佣人员应参保未参保情况,以及企业申报计费基础与实际计费基础的差异将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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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莹 发表于 2019-7-29 18:0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税法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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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莹 发表于 2019-7-30 18:05:32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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