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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8.13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8.14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8.15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8.16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19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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