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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4日问题: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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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璐 发表于 2015-1-14 17:5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中主要涉及了有关用人单位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虽然李小姐在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的行为,但是在劳动仲裁中,公司难以提供解除合同的合理依据,因此无权单方与李小姐解除劳动合同。本案提醒我们,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明确规定违纪行为,或在劳动合同中体现公司相关制度、规范,这样才能避免在出现劳动纠纷时,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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