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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3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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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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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冯万林 发表于 2015-2-3 17:34:08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案例中王某已经被法院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所以王某的犯罪事实已经存在,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可以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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