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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11日问题:旷工与请假 劳资双方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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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5-3-10 18:34: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用人单位在逐步规范用工的同时,也强化了权利意识。用人单位为了提高生产效率,加强了对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岗位责任管理,特别是对职工擅离岗位的行为,一般均列入旷工的行为。在旷工与请假问题上,劳资争议也越来越多,审判实践中,对于一方认为是旷工,另一方认为已经请假,而双方均无书面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如何落实举证负担,则关系到不利法律后果由谁承担的问题。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76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不管是劳动者请假还是未请假,劳动者首先需要就已经请假的基本事实进行举证,即劳动者必须有需要放弃工作来处理的事情,比如病假,劳动者必须举证证明未工作的一段时间内其患病住院或者未住院医嘱需要休息的基本证据,因为该类证据属于劳动者必须离岗休养的基础,如果没有该类证据,劳动者主张病假的基础就失去了依据;再如事假,劳动者必须举证证明必须离岗才能处理的基本事实证据,这类证据可以有证人证言、亲属患病病历或者死亡证明等等,如果没有此类证据,劳动者主张事假也失去了基础。当劳资双方就是否请假或者是否矿工发生争议时,劳动者首先需要提供基础证据,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基础证据,笔者认为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就应视为完成,至于其向用人单位是否出具了请假手续,则需要根据用人单位的举证来随时确定是否转移,如果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存在劳动者必须履行的相关请假手续,则劳动者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其已经向用人单位申请的证据,否则依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认为属于旷工的,应保护用人单位的相应合法权益,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请销假制度,则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经证明其是事假或者病假的情况下以旷工论处显然没有依据,法院也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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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张瑞峰 发表于 2015-3-11 17:40:38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我学习到了旷工与请假 劳资双方谁举证的这么一个知识,也彰显了法律的一个普遍规律,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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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杜晓宇 发表于 2015-3-11 17:55:52 | 只看该作者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此即所谓“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关于劳动者旷工与请假,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第76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因此劳资双方要根据事实情况提供证据,以此确定双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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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娟 发表于 2015-3-11 17:55:55 | 只看该作者
       当劳资双方就是否请假或者是否矿工发生争议时,劳动者首先需要提供基础证据,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基础证据,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就应视为完成,至于其向用人单位是否出具了请假手续,则需要根据用人单位的举证来随时确定是否转移,如果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存在劳动者必须履行的相关请假手续,则劳动者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其已经向用人单位申请的证据,否则依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认为属于旷工的,应保护用人单位的相应合法权益,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请销假制度,则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经证明其是事假或者病假的情况下以旷工论处显然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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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王琦 发表于 2015-3-11 17:57:13 | 只看该作者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劳资双方就是否请假或者是否矿工发生争议时,劳动者首先需要提供基础证据,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基础证据,认为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就应视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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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璐 发表于 2015-3-11 17:57:19 | 只看该作者
本案主要涉及了有关旷工与请假的劳资争议问题,通过本案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不管是劳动者请假还是未请假,劳动者首先需要就已经请假的基本事实进行举证,如果没有该类证据,劳动者主张病假的基础就失去了依据,如果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存在劳动者必须履行的相关请假手续,则劳动者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其已经向用人单位申请的证据,否则依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认为属于旷工的,应保护用人单位的相应合法权益,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请销假制度,则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经证明其是事假或者病假的情况下以旷工论处显然没有依据,法院也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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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杨立冬 发表于 2015-3-11 17:57:36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提供有效证明,同时有了已经休假的事实,用人单位应当视为员工正常履行了休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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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吴轩 发表于 2015-3-11 17:57:50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是否属于旷工应该看员工是否你能拿出确切的理由请假,不管是劳动者请假还是未请假,劳动者首先需要就已经请假的基本事实进行举证,即劳动者必须有需要放弃工作来处理的事情,比如病假,劳动者必须举证证明未工作的一段时间内其患病住院或者未住院医嘱需要休息的基本证据。这样就能区分是否属于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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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龚娟芳 发表于 2015-3-11 17:58:22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请假必须有书面性请假依据和批准人,如果没有请假依据和批准人的签字就应视为旷工;如果有特殊情况,请假人是电话或者其他非书面性性质请假,则应由批准人口头通知监督人,然后再补请假单等之类书面性资料。这样的话是请假还是旷工就都有依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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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城恒盛-李松林 发表于 2015-3-11 17:58:42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提起诉讼的一方首先应该举证,既然提起诉讼就应该有理由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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